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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訴訟事件調解流程
◈ 商業訴訟事件調解流程
- 法官按個別商業事件性質,選任適合的商業調解委員先行調解。(商業事件審理法第24條)
- 調解程序不公開,調解委員應保守秘密。(商業事件審理法第25條及第30條)
- 當事人、代理人有到場義務,應於調解期日提出重要事實、證據及預擬之紛爭解決方案。(商業事件審理法第21條、第22條及第26條)
- 調解程序應於調解委員選任後60日內終結。(商業事件審理法第28條)
- 調解成立者,得聲請退還聲請費四分之三。(商業事件審理法第32條)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商業法庭調解作業流程
- 發布日期:110-07-01
- 更新日期:110-07-26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助理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