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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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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徵收費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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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侵權訴訟    #其餘民事訴訟事件    #刑事訴訟及附帶民事訴訟    #行政訴訟


民事侵權訴訟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審理智慧財產民事侵權事件徵收裁判費原則

訴之聲明

法源依據

計算方式

一、請求損害賠償若干元

1.專利法第96條第2項

2.商標法第69條第3項

3.著作權法第88條第85條第1項等

訴訟標的之金額,依原告訴之聲明定之。

參司法院民事訴訟事件裁判費徵收核算對照表

二、請求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或銷毀侵害物等

1.專利法第96條第1項、第3項

2.商標法第69條第1項、第2項

3.著作權法第84條第88條之1

此因財產權而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排除侵害、防止侵害或銷毀侵害物等可得之利益。

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3項),而當事人均認可之價額亦可作為參考因素。

如法院已為相當之調查,仍無法據以核定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加十分之一(即165萬元)定之。

所謂法院已為相當之調查,須有已調查之事實,例如函查、或命當事人提出資料等,仍無法客觀確定時,即認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

三、請求登報或為回復名譽處分

1.專利法96條第5項、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

2.商標案件: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

3.著作權法第89條第85條第2項等

此非因財產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笫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3,000元。

  • 本原則僅供參考。
  • 以上舉例之第一、二項請求,無主從之附帶關係,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併算後,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分級累退計算應徵收之裁判費。其與第三項之裁判費3,000元,應分別徵收之。

其餘民事訴訟事件


參司法院民事訴訟事件裁判費徵收核算對照表


刑事訴訟及附帶民事訴訟


刑事訴訟及附帶民事訴訟,原則不徵收裁判費,但刑事訴訟法376條所定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最高法院,如單獨就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上訴第三審,則須徵收上訴裁判費。


 ◈ 行政訴訟


徵收裁判費項目

金額:新臺幣/元

起訴

4,000

上訴

6,000

抗告

1,000

聲請參加訴訟

1,000

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

1,000

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

1,000

再審之訴
(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1項)

4,000

聲請再審
(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

1,000

 

  • 發布日期:110-06-24
  • 更新日期:110-09-22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司法事務官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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