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線上起訴、電子遞狀與電子檔案上傳

字型大小:

#智慧財產案件電子化之說明
#司法院服務平台
#智慧行政電子訴訟
#智慧民事電子訴訟
#民事、行政訴訟事件電子遞狀
#電子檔案上傳區


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


  1. 網址 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 (下稱司法院服務平台)
  2. 律師得經由「司法院律師單一登入」窗口登入。
  3. 當事人或代理人同意使用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並指定司法院服務平台為收受電子文件之資訊系統後,得以憑證或專業代理人資格申請帳號,使用司法院服務平台的電子訴訟功能(下稱電子訴訟系統)。
    相關案件類型、使用者、服務類別、可傳送的書狀、文書或證據,請參司法院之公告(行政電子訴訟民事電子訴訟)。
  4. 使用者:
  • 取得憑證者:
    ◇ 指取得自然人憑證、XCA、GCA 及MOEACA 的人。
    ◇ 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得以其自然人憑證,代理或代表本人,使用司法院服務平台。
  • 專業代理人:指律師、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

◈ 電子訴訟(線上起訴)--行政事件


  1. 就智慧財產行政電子事件,除司法院公告排除電子簽章法適用項目外,同意使用電子訴訟系統的當事人或代理人得依相關規定及程序,於司法院服務平台提出書狀,無須另提紙本。
  2. 智慧財產行政事件的電子訴訟系統分為二類:
    (1)對稱式電子訴訟系統:
    ◇ 原告或代理人使用司法院服務平台,對被告經濟部或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被告機關)提起智慧財產行政事件,被告機關已概括同意使用電子訴訟系統。
    ◇ 至參加人或代理人於審理中得同意使用電子訴訟系統,由法院啟用其帳號。
    (2)非對稱式電子訴訟系統:
    ◇ 原告或代理人以紙本對被告機關提起智慧財產行政事件,被告機關已概括同意使用電子訴訟系統。
    ◇ 而原告或代理人得於審理中,同意使用電子訴訟系統,經法院啟用其帳號後,轉為對稱式電子訴訟服務。
    ◇ 另參加人或代理人亦得於審理中,同意使用電子訴訟系統,由法院啟用其帳號。
  3. 本院僅處理符合相關規定及程序之書狀,未依相關規定及程序之傳送內容不生書狀提出或事件繫屬法院之效力,無須保存於訴訟卷宗,當事人應改依相關規定提出書狀,並自行送達繕本。
進入「行政電子訴訟系統」及詳細資訊

 


◈ 電子訴訟(線上起訴)--民事事件


  1. 就第一、二審智慧財產民事事件,除司法院公告排除電子簽章法適用項目外,同意使用電子訴訟系統的當事人或代理人得依相關規定及程序,於司法院服務平台提出書狀,無須另提紙本。
  2. 強制律師代理之智慧財產民事事件,宜由律師使用司法院服務平台。如由當事人或不具律師資格之代理人線上傳送者,除別有規定外,應留意須由律師追認及法定不變期間等規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0條至第17條)
  3. 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事件之電子訴訟系統分為二類:
    (1)對稱式電子訴訟系統:
    ◇ 兩造或代理人均使用電子訴訟系統。
    (2)非對稱式電子訴訟系統:
    ◇ 只有一造或代理人使用電子訴訟系統。
    ◇ 但對造或代理人於審理中得同意使用電子訴訟系統,由法院啟用其帳號,轉為對稱式電子訴訟服務。
  4. 本院僅處理符合相關規定及程序之書狀,未依相關規定及程序之傳送內容不生書狀提出或事件繫屬法院之效力,無須保存於訴訟卷宗,當事人應改依相關規定提出書狀,並自行送達繕本。
進入「民事電子訴訟系統」及詳細資訊

 


◈ 民事、行政訴訟事件電子遞狀


  1. 相關辦法:
    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行政訴訟文書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
  2. 當事人依前開二辦法,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書狀時,將發生訴訟法上提出書狀的法律效果,無須另行提出書狀紙本予法院。
    至繕本通知或送達他造的方式,依前開二辦法處理。
  3. 未依前開二辦法之規定及程序傳送者,不生書狀提出之效力。
  4. 僅限於「民事事件」及「行政事件」,不包含「刑事案件」。
  5. 同意使用電子訴訟系統的當事人或代理人,請直接使用司法院服務平台提出書狀。 

  電子信箱:ipcemail@judicial.gov.tw
  專用傳真:(02)2272-6377
  查詢電話:(02)2272-6696 轉113

  • 自106年10月2日起,當事人或代理人如欲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民事訴訟文書,須於事件繫屬後經法院許可
  • 未經法院許可或經撤銷許可者,不生文書提出之效力。如仍有必要提出文書,得以紙本或利用「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提出。

 


◈ 電子檔案上傳區


  1. 任何人均得申請帳號登入使用本上傳區,此帳號與司法院服務平台帳號不同,必須分別申請。
  2. 本上傳區係提供已分案的案件,傳送電子檔供法院引用,並未發生訴訟法上書狀提出之法律效果。亦即當事人只是經由本上傳區單純提供電子檔,仍應依法提出書狀及繕本。
  3. 同意使用電子訴訟系統的當事人或其代理人,請直接使用司法院服務平台提出書狀。
  4. 「電子檔案上傳區」操作流程下載(PDF檔)
進入「電子檔案上傳區」

檔案下載

  • 智慧財產案件電子化之說明pdf
  • 「電子檔案上傳區」操作流程pdf
  • 發布日期:110-07-01
  • 更新日期:113-02-22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助理室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