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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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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邀請廖承威局長演講「智慧財產相關措施及新近案例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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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於112年8月18日邀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廖承威局長蒞院演講「智慧財產相關措施及新近案例介紹」,由陳駿璧院長主持。

  廖局長首先說明我國專利申請案於新冠肺炎疫情期間,總案量雖大致持平,但新型、設計專利申請案呈減少趨勢。以技術領域分析,發明專利申請案以半導體、運算科技等居多,與國際上趨勢一致。全球近年來包含專利、商標、設計等各類智慧財產權申請,以中國大陸最多。為鼓勵新創產業或已獲國內外著名獎項之設計儘速取得我國專利並進行布局,智慧財產局陸續提出「設計專利加速審查」、「設計專利延緩實體審查」、「新創產業積極型專利審查」、「產業協力專利審查面詢」等試行作業方案,並以電腦軟體輔助偵錯專利申請文件形式上問題,有助於提升審查效率。

  近來值得注意的國際智慧財產訴訟案例,專利部分:美國「American National Manufacture Inc. v. Sleep Number Corporation」案,係關於專利更正准否以及進步性有關商業上成功的認定。美國「Amgen v. Sanofi」案係關於以功能性用語所撰寫之請求項,專利說明書中揭露實施例數量是否足夠而符合可據以實現要件之判斷。日本東京高等裁判所「Dwango v. FC2」專利侵權訴訟案件,雖因系爭系統對應系爭專利之部分要件在域外實施,而為地院認定不構成侵權,但大合議見解認為應從實質性、整體性角度認定侵權行為實際上是否在日本境內實施,最後判決認定構成侵權。中國大陸(2019)滬73民初399號案,上海知識產權法院推翻過去「圖形用戶界面」之外觀設計(設計專利)在認定是否構成侵權時需判斷指定物品(例如手機或電腦)的見解,認定軟體亦會構成外觀設計侵權,被選為「2022年中國法院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美國「In re: SurgiSil」案,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依美國專利法規定,推翻過往設計專利新穎性認定未考量物品領域之審查實務,有助於消弭新穎性與侵權判斷標準不一的問題。

  商標部分:美國「Hermès v. Mason Rothschild」案係關於虛擬柏金包(MetaBirkins)非同質化代幣(NFT)是否侵害愛馬仕公司「Birkin」文字商標或柏金包立體商標,以及NFT為數位藝術品或商品等爭議,廖局長並分享我國商標審查實務認為NFT係「可下載或不可下載之影像」,與手提包之品質、性質、功能不同,非屬類似商品,難構成混淆誤認之虞,權利人如主張商標淡化之虞較可能成功。

  著作權部分:美國「Andy Warhol Foundation v. Goldsmith」案,美國最高法院指出,縱在原著作上添加新意義或新訊息而構成「轉化性利用」,仍須審酌二次創作的目的或性質;二次創作與原著作如具有相同或類似的利用目的,且均具有商業性質,縱使添加了新元素,仍不能認為構成合理使用。美國「Hachette v. Internet Archive」案,被告網路檔案館雖為非營利組織,但地方法院考量其將作品掃瞄成數位副本並不具轉化性,且仍獲得部分利潤等因素,認定非屬合理使用而構成著作權侵害。另有關生成式人工智慧(AI)模型在開發過程中利用他人著作是否屬於合理使用等爭議,在美國已有多件訴訟繫屬法院,後續仍須觀察其發展,以及各國採取之立法趨勢。

  透過廖局長的精闢演說及所提供豐富的訴訟案例,與會者充分瞭解智慧財產局業務新措施,並獲得國際趨勢以及實務工作上的啟發,深感獲益良多。

  • 發布日期:112-08-23
  • 更新日期:112-08-23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技術審查官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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