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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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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邀請陳皓芸副教授演講「商標、設計專利與公平交易法有關商品表徵保護之交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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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於113年3月15日邀請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陳皓芸副教授蒞院演講,講題為「商標、設計專利與公平交易法有關商品表徵保護之交錯」,由陳駿璧院長主持。

  陳副教授首先就我國智慧財產權體系,指出設計專利之目的係提升創作誘因,與商標權、公平交易法(下稱公平法)所保護之著名表徵係以維護營業信用競爭秩序為目的不同,並就三者是否賦與權利之行政行為及保護期間之差異進行比較。其次,為便於理解商標法與公平法所規範營業標識與表徵保護範圍大小,陳副教授以商標或表徵相同或近似為前提,將其概分為:(1)狹義混淆誤認(商品/服務同一或類似)、(2)廣義混淆誤認(著名、商品/服務非同一或類似)、(3)淡化(著名、商品/服務非同一或類似、非混淆誤認)及(4)其他。並指出前述(2)係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前段規範之商標不得註冊事由,但非屬商標法第68、70條規範之侵害商標權態樣,究係立法者有意不予規範或立法疏漏,值得思考。就「混淆誤認之虞」與「淡化」(前述(3),或指「減損識別性」)之關係,於商標行政判決有二者得以或不得併存之不同實務見解;而於侵權脈絡下,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民商上字第9號「Red Bull案」本質上似屬廣義混淆誤認(系爭商標係指定使用於能量飲料商品,被上訴人則使用於汽機車之用油產品),法院則認為減損識別性且屬違反公平法第25條規定之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另針對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前、後段對於商標「著名」要求程度是否不同,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大字第1號裁定認該款後段無須達一般消費者普遍知悉之程度,值得注意的是,不同意見書指出商標淡化與混淆誤認係不同概念。從而,陳副教授指出,實務上對於減損識別性與混淆誤認之虞適用範圍似未釐清,導致見解紊亂。

  在公平法著名表徵方面,主要涉及第22條及第25條概括條款適用問題,其中依法不受商標法或公平法第22條保護之情形可區分為(1)非商標或表徵的使用、(2)廣義混淆誤認及(3)商標淡化。前述第(1)種情形,公平交易委員會實務上(例如關鍵字廣告)即以公平法第25條處理,但後兩種情形就立法沿革等觀點,似難適用第25條。

  最後,陳副教授就設計專利中物品與設計之關係,說明歷年來設計專利審查基準將設計所施用之「物品」由動產放寬至不動產,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圖像設計)更進一步擴展至無體的「電腦程式產品」,使設計與物品間的連結性逐漸空洞化,衍生設計專利與商標、著作權間的界線模糊,以及專利法第121條第1、2項規範「物品」文義解釋上諸多爭議;再就侵權判斷而言,如權利人以具有通用性質而無特定用途的電腦程式產品作為物品,則與被控侵權對象是否屬相同或近似物品之認定,即產生是否直接省略物品近似性的判斷、抑或任何載有電腦程式之電子資訊裝置均與電腦程式產品構成近似等疑義,係未來實務可能遭遇的問題。

  經由陳副教授精闢解說分析,與會者對於商標、設計專利及公平法關於商品表徵保護之目的、範圍與其交錯,以及各種實務問題等,均有深刻瞭解,並在踴躍提問及熱烈互動中圓滿完成。

  • 發布日期:113-03-22
  • 更新日期:113-03-22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技術審查官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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