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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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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民著訴字第000017號吳牧謙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及113年6月25日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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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發文字號:智院駿勇113民著訴17字第1130001408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吳牧謙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
          及113年6月25日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52
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民著訴字第17號原告濟峰實業有限公司與
      被告吳牧謙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
  二、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張貼於本院公告處。
  三、應送達之文書現由本院勇股書記官保管,被告吳牧謙得隨
      時來院領取。 
  四、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下午3時0分,
      在本院第三法庭開言詞辯論。
  五、被告應按時到場。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第三庭

書 記 官  李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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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勇股113民著訴17,國內-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113625開庭通知pdf
  • 發布日期:113-05-02
  • 更新日期:113-05-02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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