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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指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之智慧財產事件
110年4月27日院台廳行三字第1100012656號公告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並自110年7月1日生效
依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四款
壹、民事事件部分:
一、不當行使智慧財產權權利所生損害賠償爭議事件。
二、當事人以一訴主張單一或數項訴訟標的,其中主要部分涉及智慧財產
權,如係基於同一原因事實而不宜割裂者,均為智慧財產權訴訟。
貳、行政事件部分:
一、不當行使智慧財產權妨礙公平競爭所生行政訴訟事件。
二、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九條之一規定,對報運貨物進出口行為人
侵害智慧財產權標的物之行政處分,所提起之行政訴訟事件。
- 發布日期:110-07-01
- 更新日期:110-07-20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資訊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