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刑事第二審案件審理模式

字型大小:

智慧財產刑事第二審案件審理模式

智慧財產刑事第二審案件審理模式:
(以下各項程序進行所需時間係供參考,實際所需時間應視個案情況並參酌當事人意見予以調整)

1.地方法院將刑事上訴案件卷宗及證物送交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分案

1-1.上訴法律上不應准許或上訴權已喪失 → 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駁回
1-2.上訴不合法律程式,可以補正者定期命補正
逾期未補正 → 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駁回
1-3.有需要技術審查官協助案件,由合議庭裁定指定技術審查官

2.準備程序(無行準備程序必要者,由審判長逕訂審判期日),徵詢兩造意見,擬定審理計畫

2-1.整理兩造之證據、證據能力、不爭執事項、主要爭點,及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所規定之其他事項。

2-1-1.被告、辯護人為智慧財產權無效性抗辯或善意先使用等抗辯者,應於準備程序中提出。

2-2-1. 鑑定、函查、調卷、勘驗等
2-2-2. 技術審查官承法官之命辦理案件之技術判斷、技術資料之蒐集、分析及提供技術意見

3.有續行準備程序必要者,續行第1、2…次準備程序,直至準備程序終結

3-1.審判長訂定審判期日

4.第1次審判期日

5.第2次審判期日

6.宣判(本案終結) 

  • 發布日期:110-06-29
  • 更新日期:113-02-23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助理室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