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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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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度民著訴字第17號(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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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103年度民著訴字第17號

裁判日期:103年9月25日


要旨:

著作權人或商標權人或其專屬被授權人,對於自己製造、銷售商品之製作細節,應最為了解,且每個原廠正品可能有不為人知之判別方法,譬如材質、防偽標簽,甚至獨特的記號等,類此相關專業知識,當屬原廠或其專屬授權商始有能力對商品之真偽加以鑑別,故原告提出之鑑定報告,實為其對於查獲商品真偽所為判斷之證明方法,非不得作為證據,且經本院比對原告鑑定報告書所附之彩色照片,系爭產品與原廠正品之色彩飽和度及呈現之質感確有差異,因認原告主張系爭產品均為仿品,堪信為真,被告所辯不足採信。


相關法條:著作權法第88條

關鍵詞:鑑定報告、商品真偽之判斷

  • 發布日期:109-11-19
  • 更新日期:109-12-02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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