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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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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度民著訴字第57號(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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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103年度民著訴字第57號


要旨:

按豁免規定與合理使用不同,豁免規定對於著作類別及專屬權種類設有限制,法院考量符合法律所定之構成要件者,即可豁免,無須再行斟酌其它合理使用之權衡要素。著作權法第49條係豁免規定,乃以新聞紙、網路等為時事報導者,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並未規定於合理範圍內為之,得以阻卻違法,法院自無庸斟酌是否符合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各款所定合理使用之事項,以為判斷標準。又第49條所稱「所接觸之著作」,係指報導過程中,感官所得知覺存在之著作(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35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電子報為系爭報導時,係由編輯版面員工○○○自行上網搜尋系爭照片後重製編輯使用,則系爭照片並非○○○電子報員工○○○於轉載編輯中央社提供之系爭報導過程中,以感官知覺接觸原告之攝影著作,是本件尚無著作權法第49 條豁免規定之適用。


相關法條:著作權法第49條、第65條第2項

關鍵詞:豁免規定、合理使用

  • 發布日期:109-11-19
  • 更新日期:109-12-02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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