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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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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度民著訴字第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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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104年度民著訴字第63號

裁判日期:106年3月29日

要旨:原始碼程式(sourcecode)與機器碼程式(machinecode)是軟體程式存在的兩種基本型態。原始碼之型態係可供程式之創作人增編修改之格式,機器碼之型態則是可直接供電腦機器判讀執行之格式,原始碼格式經過編譯器輸出轉換成機器碼格式。故原始碼與機器碼在著作權法上應視為是同一電腦程式之不同形式之表達,原始碼與機器碼實具有同一性關係,應視為電腦程式的一體兩面,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地位並無不同。依上開說明,機器碼符合「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屬於電腦程式著作,得作為侵權比對之標的,被告辯稱原告須提出原始碼比對,始可確認兩造之電腦程式是否構成實質近似,並不足採。……縱使受限於功能及軟硬體規格,不同創作人所撰寫之電腦程式,其表達方式仍可能有所差異,依常理二個獨立創作之人不至於寫出幾乎相同之原始碼,本件兩造之機器碼完全相同之比例高達96%至99%,在被告無法提出系爭產品之原始碼,亦無法證明其係獨立研發,復未具體指明何部分程式碼屬於不受著作權保護之客體,而應予濾除之情形下,空言指摘原告未採取抽離、過濾、比較測試法,無非為了延滯訴訟,徒增無益之訴訟勞費,以脫免侵權責任,所辯不足採信。

相關法條:92年7月9日修正公布著作權法第88條

關鍵詞:原始碼程式、機器碼程式、電腦程式著作

  • 發布日期:109-11-19
  • 更新日期:110-07-20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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