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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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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民著上字第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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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107年度民著上字第3號

裁判日期:108年2月1日


要旨:

主張受保護之著作,如係部分取材自公共領域(不受著作權保護的部分),部分為著作人本身具有原創性之內容(受著作權保護的部分)時,法院在判斷系爭著作與被控侵權物是否構成實質相似時,若二者構成相似之內容,主要係公共領域的內容(不受著作權保護的部分)時,該公共領域的內容既為公眾可以自由利用,著作權人不得就該部分主張專有之權利,自不能認為系爭著作與被控侵權物為實質相似,而構成著作權之侵害。……兩造製作之媽祖轎班衣背包均係取材自「北港朝天宮轎班衣」之外觀特徵,其表達方式本屬有限,兩造之背包乍視之下,似乎甚為相似,惟進一步觀察後,可發現兩者相似之處,乃屬於公共財之北港朝天宮轎班衣之外觀元素,至於背包之整體輪廓及細部設計,兩造各自有不同之表達方式及創意,如將屬於公共財之北港朝天宮轎班衣之外觀元素加以排除後,即無從認定被控侵權產品與系爭媽祖轎班衣背包構成實質相似,應認被上訴人並無侵害上訴人○○○系爭美術著作之重製權。


相關法條:93年9月1日修正公布著作權法第22條

關鍵詞:公共領域、實質相似、重製

  • 發布日期:109-11-19
  • 更新日期:109-11-27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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