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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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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度民專上字第75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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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102年度民專上字第75號

裁判日期:103年10月9日


要旨:

一、按新型專利權範圍,以說明書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創作說明及圖式,修正前(99年)專利法第106條第2項定有明文。判斷系爭產品是否侵害專利權,首先應依專利說明書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為準,並得參酌說明書內容解釋申請專利範圍中之用語,惟不得將說明書中所載之限制條件讀入申請專利範圍,倘說明書並無明確之定義,則須依通常習慣總括之意義予以解釋。又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所使用之證據包括內部證據與外部證據,其內部證據係包括請求項之文字、發明(或新型)說明、圖式及申請歷史之檔案資料等;所謂申請歷史檔案,係指自申請專利至維護專利過程中,申請時原說明書以外之文件檔案,例如,申請、舉發或行政救濟階段之補充、修正文件、更正文件、申復書、答辯書、理由書或其他相關文件。外部證據則指先前已公開之各種技術資料,諸如專利案、書籍、雜誌、報告、產品等。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內部證據之適用優先於外部證據。次按說明書之實施例或圖式僅係新型之實施態樣之一,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不應將其視為限制條件而讀入申請專利範圍,若申請專利範圍中之記載內容明確時,應以其所載之文字意義為準,並以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認知或瞭解該文字在相關技術中通常所總括的範圍予以解釋。而一般所稱之連接件,係指將兩個以上之元件結合之連結構件,而呈現連結關係之型態,而所謂複數係指單數以外之數量總稱,亦可謂二個以上(含二個)。故系爭專利請求項5記載之「複數連接件」就文字意義而言,其中「連接件」解釋應為「係指可將二個以上(含二個)元件予以結合之元件」;而「複數」解釋應為「二個以上( 含二個) 連接件,即不包含一個」。

二、次按專利制度旨在鼓勵、保護、利用發明(新型)之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發明經由申請、審查程序、授予專利人專有排他之專利權,以鼓勵、保護其發明。另一方面在授予專利權時,亦確認該發明(新型)專利之保護範圍,使公眾能經由說明書之揭露得知該發明內容,進而利用該發明(新型)而開創新發明,促進產業之發展。為達成上開立法目的,除了說明書應明確且充分揭露申請專利之發明外,申請專利範圍亦應明確界定申請專利之發明的技術範圍,而為說明書所支持,以作為保護專利權之法律文件。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必須澈底瞭解創作人真正創作了什麼及其以申請專利範圍界定了什麼,始能予以確定,並符合公平原則(專利權人私益及社會大眾公益之間的衡平),並達成解釋申請專利範圍之目的。簡言之,解釋申請專利範圍之目的在於正確解釋申請專利範圍之文字意義,合理界定專利權範圍。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不僅要充分考慮專利權對照先前技術之貢獻,保護專利權人之利益,亦要充分考慮社會大眾的利益。本件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記載之「複數連接件」即「至少二連接件」,已明確排除單一連接件之意思,自不得將專利權人申請階段表明放棄之單一連接件,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又將單一連接件納入保護範圍,始符合公平原則。

三、按專利權之保護範圍包含文義範圍及均等範圍,其中均等範圍之法理基礎在於公平正義及利益衡平的原理。均等範圍是為保障專利權人的利益,將專利權文義範圍延伸到手段、功能及結果實質相同的均等範圍,防止他人非實質性的改變或置換申請專利範圍中所載之技術特徵的侵權行為而迴避專利權。然專利權保護及於均等範圍,應在不妨害社會大眾自由、合理利用習知技術的前提下,適當劃分專利權人專利權利與社會大眾可自由利用之公有領域,藉由公、私益衡平,進而實現法律的公平正義精神。本件專利權人申請專利範圍文義已明顯放棄單一連接件而成為公知技術,該專利權經核准以公告方式宣示專利權人的專利權利範圍,並使公眾知悉未經專利權人同意不得實施之專利權範圍,如再藉由均等論予以擴張、延伸其權利範圍包括單一連接件,無異妨害了社會大眾自由及合理利用其已放棄之單一連接件公知技術,基於專利權保護應適當劃分專利權人專有權利與社會大眾可自由利用之公有領域,藉由利益衡平,進而實現法律的公平正義精神下,故不適用均等論。


相關法條:99年8月25日修正公布專利法第106條第2項

關鍵詞:解釋申請專利範圍、均等論、均等範圍

  • 發布日期:109-11-19
  • 更新日期:109-12-02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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