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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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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度民專訴字第96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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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102年度民專訴字第96號

裁判日期:104年1月23日


要旨:

一、按複數技術特徵組合之發明,其請求項之技術特徵,得以手段功能用語或步驟功能用語表示,於解釋請求項時,應包含說明書中所敘述對應於該功能之結構、材料或動作及其均等範圍,惟並非限縮於說明書中所載之實施例。再查,技術特徵之解釋,除包含說明書中對應該功能之元件結構之外,尚須包含元件與元件之間的連結關係,否則無法達成請求項所界定之功能。

二、按禁反言原則,又稱申請歷史禁反言原則,指專利在申請及維護過程中,與「可專利性」有關,而就申請專利範圍所為之補充、修正、更正、申復及答辯,造成申請專利範圍縮減者,嗣後在專利侵害訴訟中,專利權人就其先前所限制或排除之部分,不得重為主張。禁反言原則可作為解釋申請專利範圍及阻卻均等論之依據,……手段功能用語對應結構之「均等範圍」,實質上仍屬申請專利範圍之解釋,仍有禁反言原則之適用。

三、系爭專利於申請專利範圍解釋階段,半真空吸引機構因適用禁反言原則,而不得作為吸氣進料之手段,則在判斷侵權時,不應再將「使元件歸位於槽座中」之對應手段,擴張至利用半真空吸力,故並無均等論之適用。


相關法條:101年11月9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4項

關鍵詞:禁反言、申請歷史禁反言原則、手段功能用語、步驟功能用語

  • 發布日期:109-11-19
  • 更新日期:109-12-02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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