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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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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度民專訴字第98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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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102年度民專訴字第98號

裁判日期:103年11月21日


要旨:

按禁反言原則之適用,限於專利權人所為之補充、修正、更正、申復及答辯等,係與可專利性有關,並減縮其申請專利範圍者。所謂與可專利性有關,包含為克服先前技術,以及其他與核准專利有關之其他要件(如可據以實施、書面揭露等),其認定係依專利權人當時就補充、修正、更正、申復及答辯等所說明之理由,具體判斷是否與可專利性相關;如其理由說明不明確者,推認其與可專利性相關,惟專利權人證明其與可專利性無關者,即不適用禁反言原則。另專利權人所為之補充、修正、更正、申復及答辯等,雖與可專利性有關,倘未減縮申請專利範圍,仍無禁反言原則之適用。此外,禁反言之阻卻範圍僅以專利權人限定或排除之部分為限,並非對於該項技術特徵未經限定或排除之部分均不得再主張均等論之適用,以求周延保護專利權之均等範圍,避免不合理地判定專利權人放棄之範圍,惟就此經修正但未被排除之均等範圍的有利事實(如於補充、修正、更正、申復及答辯等當時無法預見之均等範圍《如新興技術》;所為補充、修正、更正、申復及答辯等之理由與均等範圍之關連性甚低;無法合理期待專利權人當時即記載該均等範圍等),應由專利權人負舉證之責。


相關法條:103年1月22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第96條第1、2、4項

關鍵詞:禁反言

  • 發布日期:109-11-19
  • 更新日期:109-12-02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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