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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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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度民專訴字第68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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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103年度民專訴字第68號

裁判日期:103年11月28日


要旨:

按申請專利之新型,與申請在先而在其申請後始公開或公告之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所附說明書或圖式載明之內容相同者,不得取得新型專利,93年專利法第95條定有明文。因申請在先而在後申請案申請日之後始公開或公告之發明或新型專利先申請案原本並不構成先前技術的一部分;惟專利法將發明或新型專利先申請案所附說明書或圖式載明之內容以法律擬制為先前技術,若後申請案申請專利範圍中所載之發明與先申請案所附說明書、圖式或申請專利範圍中所載之技術相同時,則擬制喪失新穎性。擬制喪失新穎性的比對應以引證案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所揭露全部內容為主,與系爭專利請求項所載技術特徵逐一比對,若引證案揭露系爭專利任一請求項所有技術特徵即認該請求項擬制喪失新穎性。


相關法條: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第95條

關鍵詞:擬制喪失新穎性

  • 發布日期:109-11-19
  • 更新日期:109-12-02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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