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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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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度民專訴字第102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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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103年度民專訴字第102號

裁判日期:104年5月1日


要旨:

一、按各種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得為中間判決。請求之原因及數額俱有爭執時,法院以其原因為正當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38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關於智慧財產權侵害之民事訴訟,其損害額之審理,應於辯論是否成立侵害後行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35條前段亦定有明文。本件於審理損害賠償之前,先就原告之中華民國公告第584161號(即證書號新型第227041號)「門框之結構改良」新型專利之請求項1是否具有應撤銷之原因,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文義或均等範圍之爭點,進行言詞辯論,辯論終結後,本院認為上開爭點已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3條第1項規定,先為中間判決。

二、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係以實質相同的技術手段、達成相同的功能、且產生相同的結果,故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C符合均等論,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均等範圍。本件是否構成侵權行為、相關之損害額計算、排除侵害範圍,需進一步審理,並以上開判斷為前提,爰先為中間判決。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383條第1項、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35條

關鍵詞:中間判決、損害額審理

  • 發布日期:109-11-19
  • 更新日期:109-12-02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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