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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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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民專上更(一)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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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108年度民專上更(一)字第1號

裁判日期:108年12月31日


要旨:

因新型專利採形式審查,主管機關對其有效性未加以審認,為防止專利權人濫用其專利權,恣意指控他人侵害其專利權,致影響第三人對技術之利用及開發,或進行不公平之競爭行為,乃立法明定,新型專利之專利權人在警告他人侵權時,應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即將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作為主張其權利之前提要件之一。依舉輕明重之法理,新型專利之專利權人進行警告,尚須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始得為之,非專利權人(專利被授權人或其他第三人)自稱為專利權人出面行使權利時,更須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自不待言,否則,若認專利法第116條規定僅係拘束專利權人,專利權人以外之人不受該條之拘束,無異架空專利法第116條於102年6月11日修正時,欲加強規範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須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作為行使權利之前提要件之立法目的,……。


相關法條:102年6月11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第116條

關鍵詞:警告、技術報告、被授權人

  • 發布日期:109-11-19
  • 更新日期:109-11-27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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