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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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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度民商訴字第7號(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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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101年度民商訴字第7號

裁判日期:101年10月11日


要旨:

按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修正前(92年5月28日修正公布)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所謂「善意」,應指不知情、非惡意而言。被告辯稱其於系爭商標申請前之92年起即已使用附件二圖樣製作鞋子販售台灣全省及外島,依上開規定不受原告商標權拘束云云,並提出客戶支票往來記錄為證,然被告所提客戶支票往來紀錄(見本院卷第111至117頁),僅有支票發票人、金額、到期日等資料,無從證明本件待證事實,又縱使被告羅賜萬確實於92年間即將使用附件二圖樣之鞋子售與他人,惟被告既明知該圖樣係原告許文昌所有,被告僅受委託使用該圖樣製作鞋子,則原告許文昌縱當時未將該圖樣申請商標權註冊登記,被告斯時之使用行為亦難謂有「善意」可言,是被告主張依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不受原告商標權拘束云云,即不足採。


相關法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92年5月28日修正公布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3款、92年5月28日修正公布商標法第61條第1、2項、第63條第1項第3款、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

關鍵詞:善意先使用

  • 發布日期:109-11-19
  • 更新日期:109-12-02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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