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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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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度民商上字第12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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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101年度民商上字第12號

裁判日期:101年11月29日


要旨:

按以善意且合理使用之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稱或其商品或服務之名稱、形狀、品質、功用、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非作為商標使用者,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92年5月28日修正公布之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所謂善意者,係指對於其所為之表示,係侵害他人之商標並不知情;善意與否,其與有無不正競爭之主觀意思有關,非指知情與否。商標識別性之高低與合理使用呈反比關係。而合理使用之方法,係指以商業上通常使用方法使用,在主觀上並無作為商標之意圖,客觀上相關消費者亦認為非作為商標使用。復按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但以原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為限;商標權人並得要求其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92年5月28日修正公布之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款規範之目的在於平衡當事人利益與註冊主義之缺點,並參酌使用主義之精神,故主張善意先使用之人,必須於他人商標註冊申請前已經使用在先,並非以不正當之競爭目的,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始不受嗣後註冊之商標效力所拘束。商標權人得視實際交易需求,有權要求善意使用人附加適當之標示,以區別商標權人之商標。


相關法條:92年5月28日修正公布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第3款

關鍵詞:商標識別性、合理使用、適當標示,善意先使用、商標侵害

  • 發布日期:109-11-19
  • 更新日期:109-12-07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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