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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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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度民商訴字第1號(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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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102年度民商訴字第1號

裁判日期:102年9月10日


要旨:

按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修正前商標法(92年5月28日修正公布)第30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現行商標法則將之移置於第36條第1項第3款,內容並未修正。善意先使用規範之目的在於衡平註冊保護原則下與先使用人間之衝突,以求公允,考諸商標法為保障商標權及消費者利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促進工商企業正常發展之立法目的,該款所稱之「善意」,除不知他人已申請商標註冊外,尚包含使用時不知他人已先使用該商標且無不正競爭目的在內,若明知他人商標使用在先,基於攀附他人已建立之商譽而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他人未註冊商標,縱其使用係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亦難謂「善意」,而無主張善意先使用之餘地。


相關法條:現行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第69條、修正前92年5月28日修正公布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3款、第61條

關鍵詞:善意先使用、攀附他人商譽

  • 發布日期:109-11-19
  • 更新日期:109-12-02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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