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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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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度民商上字第3號(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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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102年度民商上字第3號

裁判日期:102年9月26日


要旨:

所謂通用化名稱,係指依普通使用之方法,依交易市場之通念,屬命名性表示商標,而成為產品或服務之通用名稱。商標名稱之通用化,係諸多著名商標所面臨之重要課題,故著名商標之權利人,應防範於未然,投入充足之資金宣傳商標品牌,提昇相關消費者辨識商標品牌與產品通用名稱之注意力,以有效避免在商標糾紛中,遭對方抗辯商標名稱有通用化之情事,喪失行使商標法之應有保護。職是,系爭商標經註冊後,已有適當之使用與維護,倘容許相關業者將系爭商標使用於英文線上教學或學習課程,將導致系爭商標嗣後成為該商品或服務之通用名稱,使其喪失其識別性,將可能構成修正前(92年5月28日修正公布)商標法第57條第1項第4款或現行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4款之廢止註冊事由。


相關法條:92年5月28日修正公布商標法第57條第1項第4 款、第63條第1項第4款

關鍵詞:通用名稱、通用化、識別性

  • 發布日期:109-11-19
  • 更新日期:109-12-02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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