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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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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度民商上字第1號(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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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103年度民商上字第1號

裁判日期:104年4月30日


要旨:

上訴人雖主張其基於善意先使用「V-KOOL」商標,始以此為網域名稱申請註冊,並無侵害系爭商標權云云。然查上訴人在原使用之隔熱紙商品,固可繼續使用原使用之商標,自不受系爭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惟參諸一般社會通念及交易市場之習慣方式,將系爭商標使用於網域名稱,非直接將商標使用於商品。且系爭商標為著名商標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者,上訴人公司將「v-Kool」使用於網域名稱,顯係以搭便車之行為攀附系爭商標之聲譽,具有不正競爭之本質。再者,網域名稱(Domain Name),是由一串用點分隔名字組成之Internet上某一台電腦或電腦組之名稱,用於在資料傳輸時標識電腦之電子方位;而商標使用具有行銷之目的,並足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職是,兩者為不同概念與法律關係,足認上訴人公司將「v-Kool」使用於網域名稱,已逾越原使用之隔熱紙商品,顯非善意先使用之範圍,自不得免責。


相關法條: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

關鍵詞:善意先使用、不正競爭、網域名稱

  • 發布日期:109-11-19
  • 更新日期:109-12-02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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