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104年度民商上字第12號

字型大小:

裁判字號:104年度民商上字第12號

裁判日期:105年3月10日


要旨:

商標權人固得選擇以查獲仿冒商品之零售單價一定倍數定賠償金額,然法院得審酌其請求之賠償金額是否與商標權人之實際損害相當,倘顯不相當,應予以酌減,始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在於填補被害人實際損害之立法目的相符。而判斷侵害商標權之損害賠償範圍,應以行為人之侵害情節及商標權人所受損害為主,是以,有關行為人之經營規模、仿冒商標商品之數量、侵害行為之期間、仿冒商標之相同或近似程度,及註冊商標商品真品之性質與特色、在市場上流通情形、行為人可能對商標權人創造並維護之商標權所生之損害範圍及程度等均為審酌之因素。


相關法條:92年5 月28日修正公布商標法第63條、100 年6 月29日修正公布商標法第71條

關鍵詞:零售單價、損害賠償、侵害情節

  • 發布日期:109-11-19
  • 更新日期:109-11-26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