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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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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度民商上字第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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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104年度民商上字第9號

裁判日期:105年6月23日


要旨:

按「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被害人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並得請求防止之」,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第29條明文排除侵害及侵害防止請求權。上訴人與前被授權人○○公司之授權關係已終止16年,依常理系爭服飾商品之庫存數量有限,不可能持續販售於市場長達10年以上,然被上訴人多年來竟持續以曾購買取得16年前之系爭服飾商品之庫存品為由,對外不斷以「A廠拍」為廣告名稱吸引消費者選購其他有品牌或者無品牌之商品,此種攀附行為,如不予遏止,不僅侵害公平交易秩序,對於上訴人亦顯有不公,若允其繼續為之,將嚴重破壞市場秩序及上訴人權益。……因被上訴人之不實廣告以及攀附上訴人商譽行為而直接受損害者自為原始授權人即上訴人,被上訴人辯稱上訴人並非不實廣告之被害人,所辯自非可採。


相關法條: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第29條

關鍵詞:攀附、授權、不實廣告

  • 發布日期:109-11-19
  • 更新日期:109-11-26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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