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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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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度民暫抗字第9號(定暫時狀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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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103年度民暫抗字第9號

裁判日期:104年1月8日


要旨:

按營業秘密受侵害時,被害人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營業秘密法第1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排除侵害係一種不作為請求權,於權利內容之完全實現上,如遭到某種事由之妨害或有妨害之虞時,權利人當然有權請求排除或防止該侵害之發生,以保全權利的完整性或預防權利遭受侵害,此於營業秘密之保護亦有適用。次按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民法第148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此外,競業禁止之最主要目的係為保護前公司之營業秘密,而營業秘密係基於產業倫理及商業道德至為密切,更應強調誠實信用的重要性。查抗告人於相對人公司擔任「○○○」之資深經理,負責帶領團隊擴展手機所有相關連接器之產品市場,對相對人公司之相關業務或營業秘密均應知之甚詳,故兩造於○年○月○日簽訂2年之競業禁止條款,應屬合理。而抗告人於○年○月○日申請留職停薪,其理由為女兒身體有恙,需請假照顧,不克擔任現職,期間自○年○月○日至同年○月○日,然抗告人竟於留職停薪期間即赴○○公司擔任總經理,且○○公司之主要業務為連接器之研發、製造與銷售、光纖/高頻連接器、連接線之研發、製造與銷售等,與抗告人為相對人公司所負責之業務互為競爭。而依據兩造所簽上開約定書5.1及留職停薪申請表之切結事項3、7之規定,抗告人於任職期間或留職停薪期間均不得從事該與相對人公司業務相競爭之行為,亦不得從事與留職停薪事由無關之工作,然抗告人竟於留職停薪期間之○年○月○日擔任○○公司之總經理,且依○○公司所提供資料,該公司原由○○○為董事長兼總經理,異動為由抗告人任總經理,可見抗告人於○○公司之地位至其重要,故抗告人之行為違反兩造間競業禁止相關規定之可能性甚高,倘任抗告人繼續任職於○○公司或其關係企業,其競業禁止及保密義務之完全實現上,即遭遇妨害或有妨害之虞時,則對相對人而言,應會造成無可彌補之損害,而對抗告人而言,其尚可至其他公司任職,且本件事涉私人間之僱傭契約爭議,與公益無關,應認相對人就本案勝訴之可能性,聲請之准駁對於抗告人或相對人是否造成無可彌補之損害等,均已盡其釋明之責,且抗告人亦不能釋明本件與公眾利益有何影響,故應認相對人主張抗告人於競業禁止期間不應任職於○○公司及其關係企業,以及依兩造所簽上開約定書5.2、5.3預為競業禁止之請求如原裁定主文所示為有理由。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1項

關鍵詞:營業秘密、誠實信用、排除侵害

  • 發布日期:109-11-19
  • 更新日期:109-12-02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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