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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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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度民營上更(一)字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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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106年度民營上更(一)字第2號

裁判日期:107年6月14日


要旨:

所謂經濟價值者,係指技術或資訊有秘密性,且具備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始有保護之必要性。營業秘密之保護範圍,包括實際及潛在之經濟價值。故尚在研發而未能量產之技術或相關資訊,其具有潛在之經濟價值,亦受營業秘密法之保護,不論是否得以獲利。申言之,營業秘密或產品配方應具備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亦即相較於一般配方或成分,營業秘密法第2 條規定之營業秘密須能產生較先前一般配方或成分無法預期之較佳功效。倘僅將已揭露之個別成分加以組合,經此組合後,未能產生較先前一般配方或成分無法預期之功效,該產品配方即不具經濟性,非屬營業秘密法所稱「營業秘密」。


相關法條:85年1月17日制定公布營業秘密法第2條

關鍵詞:經濟價值、營業秘密

  • 發布日期:109-11-19
  • 更新日期:109-11-26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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