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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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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度刑智上訴字第47號(違反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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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101年度刑智上訴字第47號

裁判日期:101年9月13日


要旨:

按「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佈之。」,(87年1月21日修正公布)著作法第59條之1 定有明文。本條係規定「散布權」(同法第28條之1)的「第一次銷售理論(First Sales Doctrine)」,學理上又稱耗盡理論、用盡理論(Exhaustion Doctrine),係指著作權人一旦出售其著作物或移轉其所有權,即喪失對該著作物應否散布、如何散布之控制力,亦即著作權人對於著作原件及合法重製著作物之散布權,於首次出售或移轉其所有權予他人時,即已耗盡,則取得著作原件及合法重製著作物之人將之再次出售或移轉所有權,著作權人不得再對其主張散布權,是以取得著作原件及合法重製著作物之人就該合法重製著作物享有完全之自由處分權,其主要目的即在使著作權人「散布」的權利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避免著作權人不當地利用著作權控制著作的散布、流通,反而導致資訊流通不易。因此,當著作權人第一次將其著作權行使獲取報酬的時候,就喪失了控制著作重製物散布的權利。關於耗盡理論,國際著作權法制間有分為「國際耗盡原則」、「區域耗盡」及「國內耗盡原則」。我國(87年1月21日修正公布)著作權法第59條之1的條文係採「國內耗盡原則」,也就是說在國內合法取得著作原件或重製物的所有權人,可主張著作權人散布權已耗盡,故其銷售或分送予公眾並不構成散布權的侵害。


相關法條:87年1月21日修正公布著作權法第59條之1

關鍵詞:第一次銷售理論、耗盡理論、用盡理論、權利耗盡

  • 發布日期:109-11-19
  • 更新日期:109-12-02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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