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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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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度刑智上易字第33號(違反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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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103年度刑智上易字第33號

裁判日期:103年7月3日


要旨:

按「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103年1月22日修正公布)著作權法第52條定有明文。著作權法上之合理使用,係指著作財產權人以外之人,雖未獲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仍得利用該著作而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其立法目的在於,當維護某種利用行為可帶來之公共利益,更甚於權利人著作財產權之保護時,為增進社會整體之福祉,令著作財產權適度退讓,以平衡著作財產權人之權利與公共利益之需求。以著作權法第52條而言,我國憲法第12條規定,人民有言論及出版之自由,而人民發表之言論涉及評論時,往往不可避免有引用受評論之他人著作之必要,此時,若仍賦予著作權絕對之權利,可以預見著作權人將只同意或授權錦上添花之評論者利用其著作,而對負面評論者拒絕同意或授權,如此一來,不啻給予著作權人得假著作權之名行操控言論市場及阻礙資訊透明流通之實,當非著作權法保護著作權之本旨。由是可知,評論者所以得主張合理使用他人著作,係為調和資訊自由權與著作權法兩者間之衝突,認為在保障民眾接近資訊之前提下,著作權應限縮其權利上之主張。


相關法條:103年1月22日修正公布著作權法第52條

關鍵詞:合理使用、言論自由、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 發布日期:109-11-19
  • 更新日期:109-12-02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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