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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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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度刑智上易字第71號(違反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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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103年度刑智上易字第71號

裁判日期:103年10月30日


要旨:

著作權法第92條並未處罰預備犯、未遂犯或過失犯,是客觀上須有公開演出之行為始足當之,業如前述,若謂縱無人點播歌曲演唱,僅於電腦伴唱機內單純收錄該音樂著作即構成公開演出行為,此無異實質上處罰著作權法第92條之預備犯或未遂犯,顯非適法。至於音樂著作財產權人欲當場查獲他人利用電腦伴唱機為「公開演出」之行為,雖有其現實之困難性,然此困難非不可設計電腦伴唱機紀錄點播歌曲之時間及次數予以克服,尚難以告訴人蒐證困難而違反無罪推定之人權保障基本原則。況KTV業者所列之點播歌曲排行榜,有時係受唱片業者所託宣傳歌曲,有時係為製造話題吸引消費者前往消費,坊間各類排行榜經造假者所在多有,該上開所謂「台語排行」之真實性顯屬有疑,尚難以此即推論系爭歌曲確實有經人點播公開演出。


相關法條:著作權法第92條

關鍵詞:公開演出、電腦伴唱機、點播

  • 發布日期:109-11-19
  • 更新日期:109-12-02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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