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103年度刑智上易字第93號(違反著作權法)

字型大小:

裁判字號:103年度刑智上易字第93號

裁判日期:103年12月31日


要旨:

一、所謂「公開傳輸」是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99年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0款定有明文。惟如僅係將他人網站之網址轉貼於網頁上,藉由網站連結之方式,使其他人可透過該網站進入其他網站之行為,但並未涉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即未造成對他人公開傳輸權之侵害。

二、又於網站上透過「嵌入」之功能連結至其他影音網站,若係採用網站間相互連結(超連結)之技術,並不涉及著作之公開傳輸,故行為人於自設網站上嵌入YouTube之超連結網址與語法,供他人得以點選超連結至YouTube網站上觀看他人之視聽著作,並不構成著作權法所規範之公開傳輸行為;再者,藉由「嵌入embed 」功能將YouTube 網站的影片呈現在自己所架設的網站上,在技術面如係藉由網站間連結之方式,由使用者點選後直接開啟YouTube 網站瀏覽、收聽,實際上並未將影片及音樂內容重製在自己的網站,不會涉及著作的公開傳輸,不構成對著作權之侵害,亦即超連結或「嵌入embed 」功能的行為並未「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而是將網友送往特定網頁,讓該網頁向該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故超連結或「嵌入embed 」功能並不會構成「公開傳輸」之行為,惟行為人如知悉嵌入之內容或連結的網站內容屬於未經他人授權之非法檔案,仍透過超連結的方式提供在其他網站上時,有可能成為他人(即上傳非法檔案的人)侵害著作權(公開傳輸權)之共犯或幫助犯。


相關法條:99年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0款、第92條

關鍵詞:公開傳輸、嵌入、embed、轉貼網址、超連結、YouTube

  • 發布日期:109-11-19
  • 更新日期:109-12-08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