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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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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度刑智上易字第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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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104年度刑智上易字第78號

裁判日期:105年4月29日


要旨:

1.按電腦程式著作係指包括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硬體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著作,亦即由文字、數字、符號或標記等陳述(statement )或指令(instruction)所組成。電腦程式著作既係指令之組合,則應就其組合整體觀之,以判斷整體程式是否具原創性,以及與被控侵權程式是否實質相似,而非將各指令或部分組合拆解成不同著作,亦不會因部分指令或組合與他人著作相似而令整體程式不具原創性。系爭3D MODEL VIEW 為達成3D 圖像預覽之目的,經告訴人之創意而組合眾多指令,縱使有部分內容係參考或引用他人著作,或受限於有限的表達方式,整體觀之仍屬一具有原創性之著作。

2.電腦程式開發過程中,著作人參考既有書籍資料並利用現有函式庫撰寫程式,以縮短開發之成本,本屬軟體開發時常見之作法,然而該等功能模組僅屬於整個程式的基本組成,如何挑選合適的函數並將其組合及細部調整,則需程式設計者之精神、思維介入,此即其創作性之所在,且著作權法對於創作性係採最低創作高度,即著作僅需具有少量之創意即符合創作性要件,故無論是否有參考其他資料,只要在完成著作的過程中有加入足以表現著作人之個性或獨特性之創意,即具有創作性。


相關法條:93年9月1日修正公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

關鍵詞:電腦程式著作、原創性、創作高度

  • 發布日期:109-11-19
  • 更新日期:109-11-26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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