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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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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刑智上易字第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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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107年度刑智上易字第40號

裁判日期:107年9月27日


要旨:

「BT」(BitTorrent)係網際網路上基於點對點(Peer to Peer,P2P)傳播方式以分享檔案之協定(protocol),而「BT軟體」係泛指各種使用BT協定之點對點傳輸軟體,安裝該等軟體之電腦,就BT協定及功能而言,同時具有「客戶端」(client,意指提出要求,進而享受服務之一方)及「伺服端」(server,意指應客戶端之要求,而提供服務之一方)之特性,就客戶端之功能而言,一旦取得特定檔案之「種子」(seed)檔案,固可自其他安裝BT軟體之端點下載該檔案,然而就伺服端之功能而言,自開始下載檔案之同時乃至下載完成後,均須應其他安裝BT軟體電腦之要求而上傳同一檔案之部分,藉以達到分享檔案之效果,是以使用BT軟體下載檔案的同時,即因此使不特定使用者,得以在各自選定之時間、地點,透過網際網路接收上開著作內容,依上開說明,足認系爭IP在下載之同時,亦同時為公開傳輸之行為。


相關法條:92年7月9日修正公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0款

關鍵詞:BT軟體、P2P、公開傳輸

  • 發布日期:109-11-19
  • 更新日期:109-11-26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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