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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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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度刑智上訴字第86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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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101年度刑智上訴字第86號

裁判日期:102年5月9日


要旨:

本案上訴人即被告甲、乙,除乙涉犯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之智慧財產刑事案件外,其餘均屬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特別刑法案件及強制罪、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之普通刑法案件,多係涉犯非屬智慧財產之一般刑事案件。再者,本案公訴人據告訴人具狀請求,以上訴人即被告甲所受刑度過輕為由提起上訴;上訴人即被告乙則以原審判決並未究明證人是否以其實際經驗而為陳述,且未衡酌強制工作與有期徒刑間之關係及考量其所犯情事,違反證據法則及罪刑相當性原則;而上訴人即被告甲復以原審判決無證據證明其有操縱組織犯罪而吸收未滿18歲之人之主觀犯意,且未審究相關證人之證述與監聽譯文,逕為其不利之認定,確有違反證據法則及判決違背法令之處。準此,本案除上訴人即被告均提起上訴外,公訴人復對原審判決無罪部分提起上訴,況本案亦涉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犯罪組織定義、犯罪成立要件,暨相關事證是否足證上訴人即被告乙是否明知販賣予他人商品為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而本案遭海關查扣之46件仿冒商標商品,是否確為其所輸入境內等事實及法律上爭議。足見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規定,本院得將本案移送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


相關法條: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商標法第82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5條第2項但書

關鍵詞:非法販賣、普通刑法案件、案情確係繁雜、移送

  • 發布日期:109-11-19
  • 更新日期:109-12-02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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