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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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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度刑智上訴字第33號(違反藥事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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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102年度刑智上訴字第33號

裁判日期:102年8月8日


要旨:

修正前(92年5月28日修正公布)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侵害商標權罪於100年6月29日商標法公布修正,101年7月1日施行後,改列於商標法第97條,其法定刑度均未修正,僅增訂為經由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刑罰實質未更異,自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適用現行有效之裁判時法論處。揆諸前揭說明,修正前後之商標法之法定本刑均相同,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無新舊法律比較之問題,應適用現行與有效之裁判時法論處。修正前商標法第83條之義務沒收主義規定,嗣於100年6月29日商標法公布修正,101年7月1日施行後,改列於商標法第98條,均屬義務沒收規定,僅為部分文字修正,刑罰實質未更異,自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況商標法經前揭修正施行,依據法律整體適用及從刑附屬主刑原則,從刑應適用商標法第98條之沒收規定,應適用現行與有效之裁判時法論處。


相關法條:92年5月28日修正公布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

關鍵詞:義務沒收、法律整體適用、從刑附屬主刑、新舊法、裁判時法

  • 發布日期:109-11-19
  • 更新日期:109-12-02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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