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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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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度刑智上訴字第49號(偽造文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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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101年度刑智上訴字第49號

裁判日期:101年10月04日


要旨:

按防盜拷措施者,係指著作權人所採取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作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98年5月13日修正公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8款定有明文。遊戲主機內提供有檢查、認證該遊戲主機所讀取之遊戲光碟是否係原著作權人所製造或授權製造之正版遊戲軟體之功能,在遊戲光碟放入遊戲主機執行之際,應經該主機比對遊戲光碟上是否含有防盜拷碼(copy prevention code)。倘遊戲光碟不含該防盜拷碼,則該遊戲主機即無法讀取遊戲光碟之軟體而無法執行,此為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未經著作權人合法授權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之,亦不得提供公眾使用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而防盜拷措施所禁止接觸或利用之對象為著作,非防盜拷措施本身,且所禁止接觸或利用的對象,係以盜拷之著作為主,透過禁止接觸或利用盜版著作,達成其防盜拷之目的。改機晶片或改機程式係於遊戲主機內植入晶片,或改寫控制晶片之韌體。裝置改機晶片或改機程式之遊戲主機,會略過辨認光碟上防盜拷碼之程序,直接進入盜拷之遊戲著作,而破解、破壞或規避原本著作權人所設置之防盜拷措施。


相關法條:98年5月13日修正公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8款

關鍵詞:防盜拷措施、盜版著作、遊戲著作、規避、正版遊戲

  • 發布日期:109-11-19
  • 更新日期:109-12-02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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