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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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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度刑智上易字第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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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106年度刑智上易字第27號

裁判日期:106年11月30日


要旨:

刑法之洩漏工商秘密罪,其法定最高刑度僅一年有期徒刑,但營業秘密法之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而洩漏罪,卻高達五年有期徒刑,兩者之不法內涵顯然應有所區別,因此「營業秘密」未必應與「工商秘密」給予相同看待與解釋。再者,洩漏工商秘密罪早於刑法在民國24年間制定施行時,就有此條文;但營業秘密法卻是遲於85年才制定。以洩漏工商秘密罪,在制定時是放在妨害秘密罪之章節;營業秘密法於最初制定時,僅有民事上侵害之損害賠償規定,可知:洩漏工商秘密罪原本應該是側重於工商業倫理之競爭秩序規範,以及國家工商政策法令之貫徹(故以法令或契約作為保守秘密之義務來源);營業秘密法則是將營業秘密提升至無體財產權保護範疇,也因此前者之刑度較接近於以刑罰手段規範市場秩序之妨害農工商罪,後者之刑度則與財產犯罪相當。

刑法上之洩漏工商秘密罪,固然應符合「非周知性」、「秘密性」之要件,以滿足其「秘密」之文義,但有關「經濟價值」之要件,則無須具備,而應另以條文中之法令或契約界定其保護範圍。


相關法條:85年1月17日制定公布營業秘密法第2條、24年1月1日制定公布刑法第317條

關鍵詞:工商秘密、營業秘密、經濟價值

  • 發布日期:109-11-19
  • 更新日期:109-11-26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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