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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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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度行專訴字第34號(發明專利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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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97年度行專訴字第34號

裁判日期:97年12月11日


要旨:

按申請專利範圍之請求項有2項以上時,專利審查機關應就每一請求項各別判斷其進步性,因專利創作不易,專利審查機關均應就申請專利範圍各請求項詳加逐項審查,以盡其審定之職權,並增加專利申請獲准之機會。是不論是申請專利範圍中記載申請專利發明之構成之必要技術內容、特點之獨立項,或依附獨立項之附屬項均應逐項審查。而因附屬項包含獨立項所有的技術內容與特徵,如獨立項之發明具有進步性,則該附屬項之發明亦具進步性;倘獨立項之發明不具進步性時,仍應對該附屬項之發明為進步性之判斷。經逐項審查後,於最終審定時,基於專利整體性之考量,則須全案准駁,無從為「部分請求項准許、部分請求項核駁」之審定,蓋申請人當初係以專利說明書記載所有請求項之技術內容,以申請專利範圍所有請求項之整體技術特徵申請專利專責機關審定,雖經逐項審查後認定部分請求項符合專利要件,惟此部分無從與其餘不符專利要件之請求項部分分離,於專利審查機關踐行(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專利法第46條第2項所定之先行通知程序後,倘申請人就不符專利要件部分未予修正,即應為全案核駁之審定。


相關法條: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專利法第46條第2項

關鍵詞:逐項審查、全案核駁

  • 發布日期:109-11-19
  • 更新日期:109-12-02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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