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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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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度行專訴字第10號(新式樣申請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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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101年度行專訴字第10號

裁判日期:101年6月28日


要旨:

所謂功能性設計者,係指物品之外觀設計特徵純粹取決於功能需求,而為因應其本身或另一物品之功能或結構之設計。因新式樣專利所保護者係物品外觀之形狀、花紋及色彩等視覺效果創作,是功能性設計並非經由視覺訴求之創作,不符合新式樣之定義。是否為純功能性設計者,應以該行業者熟習該項技藝者之水準程度作判斷。系爭申請案作為固定功能之功能性設計構造,並非新式樣比對、判斷之範圍,是原處分機關與訴願機關以系爭新式樣「前視圖」作為視覺正面,並以其所揭露之設計特徵,作為判斷系爭申請案是否具創作性要件,揆諸前揭說明,即無不合。


相關法條: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專利法第109條第1項

關鍵詞:功能性設計、視覺性設計、新式樣專利、創作性

  • 發布日期:109-11-19
  • 更新日期:109-12-02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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