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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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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度行專訴字第43號(發明專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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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101年度行專訴字第43號

裁判日期:101年11月29日


要旨:

再審查時,專利專責機關應指定未曾審查原案之專利審查人員審查,並作成審定書,92年2 月6 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第47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再審查程序乃原審查程序之再開,具有復審之性質,且專利專責機關尚須指定未曾審查原案之專利審查人員審查,故於再審查程序,得重行審查,且不以初審審定之內容或所引據之資料為限,倘再審查之審查人員經重新檢索,發現初審階段未依據之前案資料,自得據以核駁專利之申請。又申請人可以於再審查階段另提出說明書(包括申請專利範圍)之修正及申復理由,再審查之審查人員根據該新提出之說明書或申請專利範圍,可以重新檢索,並重新判斷其專利要件,則其核駁理由不必然與初審之意見完全一致。故系爭案申請案之初審理由雖與再審查理由有別,無礙於再審查處分(即原處分)之合法性。


相關法條: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專利法第47條第1項

關鍵詞:再審查、重新審查、重新檢索

  • 發布日期:109-11-20
  • 更新日期:109-12-02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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