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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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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度行商更(三)字第3號(商標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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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103年度行商更(三)字第3號

裁判日期:103年11月20日


要旨:

一、按92年商標法第51條第3項係於92年5月28日修正公布,當時修正理由第四項:「商標之註冊違反修正條文第23條第1項第12款且係惡意取得註冊者,因其本欲獲取不正競爭之利益,參考保護智慧財產權巴黎公約第6條之1第3項,不應受有期間之保護,爰於第3項明定『不受第1項期間之限制』。」而依巴黎公約第6條之2(3)評釋(1)之說明:「一般而言,註冊專用權人或使用人若知悉著名標章的存在,卻意圖以衝突標章的註冊或使用造成混淆,以蒙受其利,則可判定為『惡意』。」準此,92年商標法第51條第3項所稱之「惡意」,除商標權人單純「知悉」他人著名商標之存在外,並有欲獲取不正競爭利益之意圖。故如商標權人係與著名商標權人具有同業競爭關係知悉著名商標,卻仍以相同或近似之商標申請註冊,以依附該商標著名聲譽,即有逾越正常競爭領域造成二者混淆,而欲獲取不正競爭利益之意圖,並該當前揭規定之「惡意」要件,而不受同條第1項所定5年除斥期間之限制。

二、按評定案件經評決成立者,應撤銷其註冊,但於評決時,該情形已不存在者,經斟酌公益及當事人利益後,得為不成立之評決,92年商標法第54條定有明文。此乃基於評定行使之期間甚長,與異議僅得於註冊公告後3個月內為之不同,是以對於註冊後使用多年,因持續使用所建立之商譽,本於情事變更之原則及當事人既得權利之信賴保護,自應予斟酌考量,容許商標主管機關於處理評定案件時,考量在系爭商標核准審定後至評決前所發生之事實變化。


相關法條:(92年5 月28日修正公布)商標法第51條第3 項、第54條

關鍵詞:惡意註冊、情況決定、評決、情事變更、既得利益之信賴保護

  • 發布日期:109-11-20
  • 更新日期:109-12-02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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