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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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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度行商訴字第111號(商標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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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103年度行商訴字第111號

裁判日期:104年3月26日


要旨:

(一)又按兩商標是否近似,應就其商品之相關購買人之整體印象(即外觀、讀音或觀念組成)是否相近以為斷,不能違反通體觀察原則,任意將商標圖樣割裂觀察(最高行政法院91年度判字第1559號判決參照)。惟若商標圖樣中之一定部分特別引人注意,有此部分而商標之識別功能特別顯著者,自可就此部分加以比較觀察,以判斷兩商標是否近似,此與單純將商標割裂分別比較者不同(最高行政法院73年度判字第1144號判決意旨參照),亦即商標雖然係以整體圖樣呈現,然而商品/服務之消費者關注或者事後留在其印象中的,可能是其中較為顯著的部分,此一顯著的部分即屬主要部分,故主要部分觀察與整體觀察並非兩相對立,主要部分最終仍是影響商標給予商品/服務之消費者的整體印象。又識別性極高之商標,尤其是著名商標,因已於相關消費者心中取得強烈識別之印象,若將該識別性高之商標作為整體商標圖樣之一部分,則相關消費者見該商標整體圖樣仍會特別留意其中識別性高之部分,而對之留下深刻之印象,該部份自可認為係商標之主要部份。

(二)系爭商標為未經設計之英文字母「Koradior」,其中之「dior」與據以異議諸商標之「dior」完全相同,系爭商標除英文字母外並無任何圖案設計,所使用之英文字母亦與據以異議諸商標相同均未有任何美工設計,且「Kora」並無任何特殊意義,「Kora」於字尾結合「dior」組合成系爭商標,則相關消費者見系爭商標,自會對該商標圖樣中識別功能特別顯著之「dior」留下深刻印象,而將系爭商標中之「dior」作為與其他商標相區別之標識,因此,系爭商標中之「dior」自可於商標整體觀察中取得主要部分之地位。準此,系爭商標主要識別部份「dior」與據以異議諸商標之外觀、讀音、觀念接近,異時異地整體觀之,兩商標予人之寓目印象差異不大,近似程度極高。


相關法條: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0款、第11款

關鍵詞:著名商標、識別功能特別顯著、主要部分

  • 發布日期:109-11-20
  • 更新日期:109-12-02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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