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距審理(視訊開庭)之目的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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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遠距審理之目的
因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未於全國普設,為顧及處於遠隔處所智慧財產案件之陳述人的便利,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下稱智慧案件審理法)第5條第1項明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進行遠距審理。
所稱「陳述人」,係指當事人、代表人、管理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參加人、證人、專家證人、鑑定人、查證人、特約通譯、專家或其他訴訟關係人(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第2條第3項)。
◈ 如何聲請遠距審理
當事人、代表人、管理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參加人、證人、專家證人、鑑定人、查證人、特約通譯、專家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均得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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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庭聲請
庭訊時以口頭或「遠距審理聲請狀」(如下檔案),向承審法官提出聲請。 -
電話聲請
依通知書所載承辦書記官之電話號碼,使用電話向承辦書記官提出聲請。 -
郵寄、傳真或電子郵遞聲請
請填寫「遠距審理聲請狀」(如下檔案)後,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遞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出聲請。 -
電子聲請
如為電子訴訟案件,即已同意使用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請填寫「遠距審理聲請狀」(如下檔案)後,將該電子檔以前述司法院服務平台,線上傳送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出聲請。
◈ 遠距審理前之程序
◆ 智慧案件審理法第5條第2、4項
- 當事人為訴訟之主體,其訴訟進行之方式,自宜參酌當事人之意見,法院為遠距視訊審理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
- 法院為遠距審理時,其期日通知書或傳票記載應到之處所,為該設備所在處所,俾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知悉到場。
◆ 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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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為遠距審理之前,應斟酌下列事項,並徵詢當事人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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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距審理設備通聯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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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距端能否提供法院端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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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述人能否自由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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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足以影響真實發現或審判公平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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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代表人、管理人與其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聲請在不同處所、檢察署、政府機關或法院進行遠距審理,如無法在不受干預下充分自由溝通者,法院得認為不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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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法院認為前項聲請不適當者,但仍有進行遠距審理之必要時,得利用陳述人所在地設有遠距審理設備之其他法院、檢察署、政府機關或其他適當處所,進行審距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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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得指定所屬人員至遠距端法院、檢察署、政府機關協助訴訟程序之進行及其他相關事宜。
◈ 遠距審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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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錄音、錄影規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44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第2至4項、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第6條)
法院端於遠距審理開庭起始,應由審判長宣示全程錄音、錄影,且遠距端非經審判長許可,不得自行錄音、錄影或直播。審判長於遠距審理中應注意開庭時同步傳送之聲音或影像有無遭竊錄或直播;如發現未經許可錄音、錄影或直播者,審判長應制止其行為,並得命其消除該錄音、錄影內容或停止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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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程序筆錄或其他文書
(智慧案件審理法第5條第5項、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第7條)
法院進行遠距審理時,審理程序筆錄或其他文書,須陳述人簽名者,由法院端以科技設備傳送至遠距端,經陳述人確認內容並簽名後,再以科技設備傳送回法院端,其效力與經簽名之筆錄或其他文書同,法院端並應列印該簽名之筆錄或文書附於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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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費、旅費、報酬或其他費用申請書兼領據
依法得支領日費、旅費、報酬或其他費用者,法院端得以科技設備傳送日費、旅費、報酬或其他費用申請書兼領據至遠距端。於遠距審理結束後,由陳述人簽名並以科技設備傳送至法院端提出申請,經審核後,由法院直接匯入其金融機構帳戶或以其他適當方式支付。又得支領之費用,除別有規定外,以陳述人自其所在地至遠距端處所為計算基礎。(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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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筆錄、其他文書、費用申請書兼領據之傳送
法院決定行遠距審理時,得隨同寄發期日通知書檢附筆錄簽名頁、結文或各項費用之申請書兼領據紙本,由陳述人於遠距審理中或結束後,在筆錄簽名頁、結文或申請書兼領據上簽名,依法院端指示以科技設備傳送或將該筆錄簽名頁、結文或申請書兼領據畫面截圖存檔後辦理,並應列印附於卷宗。(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第9條)
- 發布日期:110-07-01
- 更新日期:113-02-22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資訊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