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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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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邀請智慧財產局洪淑敏局長演講「智慧財產相關措施及新近案例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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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於111年8月19日邀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洪淑敏局長蒞院演講,講題為「智慧財產相關措施及新近案例介紹」,由陳駿璧院長主持。

  洪局長主要介紹智慧財產局最近一年的執行成果及未來努力推動的方向。首先提到110年受理專利申請共72,613件(相較109年成長1%),110年發明專利初審案平均首次通知期間與平均審結期間,分別在9個月與14個月以內,維持穩定合宜的審查期間。

  在專利業務新措施方面,為確保專利權之安定性,並兼顧救濟時效,明定不服專利專責機關之審議結果者,免經訴願程序,逕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起訴,此即最受矚目之簡併及兩造對審之專利法修正重點。洪局長並指出為強化對專利救濟案件之程序保障,對於複審案或爭議案之審議,由審議人員三人或五人合議為之,並導入言詞審議、預備程序、審議計畫之機制、於審議程序中適度公開心證、更正審議中間決定及審議終結通知等作法,使審議程序更為嚴謹。

  洪局長進一步提到,我國為推動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108年於藥事法已導入專利連結制度,而為明確新藥專利權人提起專利侵權訴訟之請求權基礎,爰增訂專利法第60條之1,明定新藥專利權人於接獲學名藥廠聲明該新藥對應之專利權應撤銷,或學名藥未侵害該新藥對應之專利權時,專利權人得請求除去或防止侵害,而專利權人未對學名藥廠提起訴訟者,學名藥廠亦可提起確認之訴,以完善我國專利連結制度之運作,該條文已於111年7月1日施行;另為使專利審查人員迅速掌握前瞻科技專利申請案之技術內容,以提升審查效率及品質,並滿足申請人儘速獲准專利之需求,以利其專利布局,智慧局實施「產業協力專利審查面詢試行作業方案」;鑒於WIPO公布2022年7月1日起依據專利合作條約(PCT)提交的國際專利申請,包含序列表者必須符合ST.26標準,為利全球資料交換及檢索便利性,智慧局自111年8月1日起全面實施WIPO ST.26標準,以及因應疫情而實施專利申請案可跨國就地遠距視訊面詢等措施。

  在商標業務方面,智慧局現正研議商標法修正草案,對有即時取得權利必要者提供加速審查機制;建置商標代理人名簿納管,以使資訊透明並易於查詢;明定依法設立非法人團體,依法登記的商業名義提出申請,以符合市場實際交易情形;鬆綁申請廢止程序,明確廢止註冊之失權效力,以活化市場落實保護權益目的。

  在著作權業務上,於111年6月15日公布施行之著作權法,就「合理使用」部分條文作修正,增訂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進行遠距教學,或編製依法規應經審定或編定之教科用書者,其重製或公開傳輸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利用行為,不再審酌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各款判斷基準;另亦增訂圖書館、博物館等典藏機構,基於個人研究或保存資料之必要等情形,得就收藏之著作重製之。

  除了各項業務新措施之外,洪局長也提供豐富的國外智慧財產權相關訴訟案例,使與會者瞭解近來國際上就專利、商標、著作權及營業秘密等案件的法院見解與動態。舉例而言,Google與甲骨文公司間就Java API(應用程式介面)名稱及屬性宣告碼,以及Google逕自利用部分Java程式碼之行為,是否屬於著作權的合理使用有所爭執,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基於Google之利用行為有助於創新、宣告碼目的僅是為吸引業界使用,以及所利用之質量僅占Android的0.4%等因素綜合判斷後,認為構成合理使用,對於軟體業界具有重大意義與影響。

  經過洪局長深入淺出的說明,讓與會者充分瞭解智慧局111年的業務新措施,並在短時間內迅速認識相關國外訴訟案例的新近發展,內容精闢且充實,獲得了實務工作上重要的參考資訊。

  • 發布日期:111-08-22
  • 更新日期:111-08-22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技術審查官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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