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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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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邀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朱帥俊檢察官演講「從偵查實務看營業秘密案件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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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於111年10月21日邀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朱帥俊檢察官講授「從偵查實務看營業秘密案件的辦理」,由陳駿璧院長主持。

  朱檢察官首先從告訴人、司法警察機關、檢察官及法院之面向,分析各方立場及考量重點,例如告訴人常基於報復、遏阻、商業競爭、隱私權侵害、人情、商譽等因素提告。而法院審理重點則在於秘密性之有無、經濟價值之核定、起訴及審判範圍之特定等,故檢察官、告訴人在偵查階段自應著重在前述審理重點,方能優化偵查流程。

  朱檢察官將「秘密」概分為六個等級即國家、國防軍事、公務、商務、業務及其他等級,各等級均有其對應之法律規定,其中國家、國防軍事等級之秘密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認定,通常以「核定」為要件,而營業秘密及刑法第317條之工商秘密則屬於商務等級之秘密。依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草案及已修正通過之國家安全法,未來一般營業秘密刑事案件仍由各地方檢察署偵查,國安營業秘密刑事案件則由高檢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偵查,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起訴後,由該分署檢察官對應公訴。

  營業秘密實體要件除三要件外,朱檢察官特別指出所謂「資訊」係指載體(如紙張、電磁記錄)內所承載或傳達且為人類所能理解之知識(秘密),可能記載於單一載體,或透過複數或混合載體才能呈現,需由告訴人依其設計、研發歷程等多角度釋明,才能理解其秘密性。朱檢察官另舉多件刑事判決例如技術性營業秘密,告訴人須提供證據說明其技術層級,並強調有別於其他相似方法、技術、製程或配方;合理保密措施之主觀與客觀事實,以告訴人之經營模式與保護措施判斷。

  最後,朱檢察官認為法院常要求告訴人及檢察官整理被告所取得之龐雜資料,並負擔舉證責任與說明義務,此時技術審查官可依其技術專業,協助有關營業秘密之分類,或特定、限縮審理範圍,如能簡化審理量體,當能更有效率進行審理。

  透過朱檢察官深入淺出的說明,輔以其偵查實務豐富經驗,內容精闢充實,使與會者獲得實務參考資訊,均感受益良多。

  • 發布日期:111-10-27
  • 更新日期:111-10-27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技術審查官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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