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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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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智慧財產權相關訴訟議題暨新興技術研討會第8場(智慧財產案例研析)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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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專利侵權案件中,無論是申請專利範圍之解釋或均等論之適用常為當事人爭論的焦點所在。我國現行實務界多以美國侵權判斷實務為研究對象,並已累積相當豐富之判決,為使本議題有更多元觀點,智慧財產法院於109年9月11日邀請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李素華教授蒞院演講「專利侵權案例研析:專利權保護內容及其法理」,藉由講座觀察德國制度,提供與美國法制及我國實務相互對照之探討。

  講座首先說明專利權是保護透過「文字」所描述之抽象發明,而非書面所呈現的「表達」,因此申請專利範圍之解釋不能拘泥於文字本身而應從技藝人士閱讀專利文件後所理解的內容為準。而對於均等論之適用,則進一步說明我國目前在判斷被控侵權對象是否有侵害時,是先透過解釋系爭專利請求項以確定專利權之文義範圍,其次比對解釋後之請求項與被控侵權對象,以判斷被控侵權對象是否符合文義讀取而構成文義侵權。若未構成文義侵權,再判斷被控侵權對象是否適用均等論而構成均等侵權,其中在判斷是否構成均等侵權時,須同時考量是否有限制事項之適用。

  針對文義範圍、均等範圍以及適用均等論之限制事項,講座提出三項主要討論議題:

  一、如何看待專利權之均等範圍?其是文義範圍之擴大,而應嚴格適用?抑或是核准之專利權本質上即含有文義範圍加均等範圍? 講座從德國觀點出發,說明以文字描述抽象技術思想創作有其侷限性,因此專利權之保護範圍應以「文義範圍」加上「均等範圍」,始符合實現專利制度鼓勵創新研發之目的。

  二、均等論之判斷標準,應為「逐一比對」(element-by-element)或「整體比對」(as a whole)?講座說明德國均等判斷的實務作法,不會僅侷限在一個或特定幾個技術特徵,而會考量被控侵權對象之整體,例如:被控侵權對象欠缺一部分技術特徵,但是技術功效可由其他幾個元件共同作用或動作達成時,仍可能認落入均等範圍內。德國以整體比對方式,而美國採要件比對方式,就判斷結果而言應會有相同結果。因此即令採要件比對方式,其操作勿過於僵化,應允許元件有「一對多」或「多對一」之對應方式。

  三、均等論限制事由中,特別是「申請歷史禁反言」應如何適用?講座先說明美國之法理基礎並以相關案例說明其適用情形,另提出德國或歐洲多數國家不採申請歷史禁反言之法理基礎。講座認為修正或更正為專利法賦予專利權人之權利,因此若修正或更正未限縮專利權範圍,則無涉申請歷史禁反言之適用。惟若修正或更正限縮專利權範圍,則需進一步釐清修正或更正之原因,特別是在有客觀事實顯示修正或更正是為了克服可專利性事由時,始有其適用。

  最後講座以智慧財產法院所為判決對於專利制度之健全及臺灣產業轉型與升級,均扮演絕對重要之角色作為結論。

  演講過程中,講座和與會者展開熱烈討論及精彩對話,並增進與會者對此議題之延展性及豐富度,從中思考獲得啟發,受益良多。

  • 發布日期:109-09-11
  • 更新日期:109-11-27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技術審查官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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