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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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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審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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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審理模式

智慧財產行政訴訟事件審理模式:
(以下各項程序進行所需時間係供參考,實際所需時間應視個案情況並參酌當事人意見予以調整)

1.收新案-送審查庭

2.新案審查

3.起訴程序未欠缺

4.調機關卷

5.專利案件,指派技術審查官協助辦理

6.機關卷、答辯到院,完成程序審查表

7.送分案

8.命關係人參加訴訟

9.第一次準備程序:

  • 就書狀先行部分整理爭點及說明技術內容。
  • 確定當事人是否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3條提出新證據。
  • 訂定審理計畫。

    9-1-1.有新證據提出則進入審理計畫之訂定

(21日~28日)

    9-1-2.審理計畫之訂定

  • 法官參酌當事人意見,分別酌定當事人提出新證據及對造對新證據答辯所需時間,並據以預定下一次準備程序期日。
  • 法官諭知當事人應依審理計畫遵期提出,如逾期提出將依法發生『失權效果』。

(21日)

    9-1-3.新證據提出期限

例如:法官參酌當事人意見,酌定原告提出新證據期限為3週,應於期滿前將書狀原本送交法院,繕本逕送對造(被告機關及訴訟參加人)。

(21日)

    9-1-4.就新證據提出答辯期限

被告機關及訴訟參加人依審理計畫在相同3週內就新證據提出答辯書狀。應於期滿前將書狀原本送交法院,繕本逕送對造。

 (7日~14日)

    9-1-5.第2次準備程序(接10.)

  • 整理新證據爭點及技術說明。
  • 與新證據有關必要補強證據之提出及答辯。

    9-2-1.無新證據提出

    9-2-2.必要時得進行第2次準備程序

    9-2-3.必要時得進行第3次準備程序

10.言詞辯論

11.宣判(本案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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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09-11-12
  • 更新日期:112-08-30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助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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