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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審理模式
智慧財產行政訴訟事件審理模式:
(以下各項程序進行所需時間係供參考,實際所需時間應視個案情況並參酌當事人意見予以調整)
1.收新案-送審查庭
2.新案審查
3.起訴程序未欠缺
4.調機關卷
5.專利案件,指派技術審查官協助辦理
6.機關卷、答辯到院,完成程序審查表
7.送分案
8.命關係人參加訴訟
9.第一次準備程序:
- 就書狀先行部分整理爭點及說明技術內容。
- 確定當事人是否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3條提出新證據。
- 訂定審理計畫。
9-1-1.有新證據提出則進入審理計畫之訂定
(21日~28日)
9-1-2.審理計畫之訂定
- 法官參酌當事人意見,分別酌定當事人提出新證據及對造對新證據答辯所需時間,並據以預定下一次準備程序期日。
- 法官諭知當事人應依審理計畫遵期提出,如逾期提出將依法發生『失權效果』。
(21日)
9-1-3.新證據提出期限
例如:法官參酌當事人意見,酌定原告提出新證據期限為3週,應於期滿前將書狀原本送交法院,繕本逕送對造(被告機關及訴訟參加人)。
(21日)
9-1-4.就新證據提出答辯期限
被告機關及訴訟參加人依審理計畫在相同3週內就新證據提出答辯書狀。應於期滿前將書狀原本送交法院,繕本逕送對造。
(7日~14日)
9-1-5.第2次準備程序(接10.)
- 整理新證據爭點及技術說明。
- 與新證據有關必要補強證據之提出及答辯。
9-2-1.無新證據提出
9-2-2.必要時得進行第2次準備程序
9-2-3.必要時得進行第3次準備程序
10.言詞辯論
11.宣判(本案終結)
檔案下載
- 行政訴訟審理模式pdf
- 發布日期:109-11-12
- 更新日期:112-08-30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助理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