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涉及秘密、營業秘密、秘密保持命令及偵查保密令之書狀注意事項
111.11.8
一、適用範圍
所有涉及秘密、營業秘密、秘密保持命令或偵查保密令者,均應特別留意秘密之保護:
1、案件類型
訴訟資料涉及秘密、營業秘密、秘密保持命令或偵查保密令者,均屬之,包含相關聯案件。例如甲與乙間專利侵權民事訴訟(下稱「民專訴」事件)進行中,乙對甲聲請發秘密保持命令,經法院准許(下稱「秘保令」案件)後,除「秘保令」案件之書狀外,甲、乙就「民專訴」事件所提之書狀,亦應相關秘密或營業秘密訴訟資料予以遮隱、標示及保密。
2、主體
(1)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含原告、被告、參加人、聲請人、相對人、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受偵查保密令之人、告訴人、被害人、上訴人、被上訴人、抗告人、異議人、證人、鑑定人等。
(2)法定代理人、代表人、訴訟代理人、輔佐人、辯護人、管理人等。
3、客體
(1)向法院提出之書狀、證據資料及附屬文件。
(2)送達予對造及其代理人之書狀、證據資料及附屬文件的繕本。
二、書狀、證據資料及附屬文件之遮隱、標示及封緘
1、當庭提出者
當事人、關係人等當庭所提之書狀、證據資料及附屬文件,涉及秘密、營業秘密、秘密保持命令或偵查保密令者(下稱秘密相關書狀),應適當遮隱或彌封後獨立提出,並以明顯之方式標示,以提醒相關人員之注意。
2、非當庭提出者
如非當庭提出秘密相關書狀,除應適當遮隱外,並應自行彌封,並使用「雙信封」:
● 將書狀、證據資料及附屬文件置於第 1 信封,封口處應予彌封,並於第 1 信封正面上方明顯標記「本件係秘密/營業秘密/秘密保持命令/偵查保密令案件」之文字。
● 復將第 1 信封(含書狀、證據資料及附屬文件)置於第 2 信封內彌封後,於封面記載案號、股別等案件明細,並以明顯之方式標示後獨立提出於本院。
《 以「雙信封」提出秘密相關書狀 》
3、適當之遮隱、標示及書狀數量
強烈建議秘密相關書狀第 1 頁最上方以明顯方式(如放大字體、文字色彩、粗黑體、加字元框線等)註記該書狀(或某段落)、證據資料或附屬文件(甲證 O 或乙證 O)涉及秘密、營業秘密、秘密保持命令或偵查保密令之意旨,並於涉及秘密之段落或證據資料、附屬文件,亦應明顯標示,以提醒處理人員之注意。此外,為利卷證之裝訂及閱覽,可提出完整書狀及遮隱後書狀各1 份,法院即將遮隱書狀釘入卷宗,而將完整書狀另置於公文封內密封。
三、提出方式之限制
1、智慧財產民事事件
涉及秘密、營業秘密、秘密保持命令或偵查保密令相關書狀,不得使用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如不慎誤傳此類書狀,儘速填載「異動申請表」後申請取消傳送或撤回。
2、智慧財產刑事案件
所有書狀、證據及附屬文件,均不得使用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
3、智慧財產行政事件
有關營業秘密、秘密保持命令之書狀得為保密(查閱權限)設定,即得限定僅傳送至法院,而不使對造知悉,或限定該書狀、證據或文件之全部或一部傳送至無礙知悉相關內容之接收方。
- 發布日期:109-11-12
- 更新日期:111-11-14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助理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