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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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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秘密保持命令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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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秘密保持命令    #如何聲請    #違反命令之責任    #涉及秘密資料之處理    #進行中案件之處理     


 何謂秘密保持命令?


◆ 設立目的

我國現行法對於訴訟中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營業秘密保護,有民事訴訟法第195條之1第242條第3項、第344條第2項、第348條商業事件審理法第55條營業秘密法第14條第2項等規定,法院得為不公開審判,不予准許或限制訴訟資料閱覽。

但智慧財產訴訟,最需要保密之對象常為競爭同業之他造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95條之1第242條第3項、第344條第2項、第348條營業秘密法第14條第2項及智慧案件審理法第9條等規定,法院得不予准許或限制閱覽或開示。

惟他造當事人之權利亦同受法律之保障,不宜僅因訴訟資料屬於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即妨礙他造當事人之辯論,此時雙方處於互相衝突之情況。

為兼顧訴訟之促進及營業秘密之保護,降低當事人提供營業秘密可能遭受之損害,智慧案件審理法第11條至第15條就智慧財產民事事件特別設立秘密保持命令制度規定,前述規定並準用於智慧財產刑事案件及行政事件(同法第30條、第34條)。

 ◆ 要件及效力

所謂秘密保持命令,指在證據等訴訟資料中,如有包含營業秘密時,法院經營業秘密持有人聲請,就該營業秘密為禁止使用或開示之命令。智慧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其要件,即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

  • 當事人書狀內容記載其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其營業秘密。
  • 為避免因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

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如於秘密保持命令聲請前,已依其他途徑取得或持有營業秘密,因與秘密保持命令制度在於鼓勵營業秘密持有人於訴訟中提出資料,而協助法院為適正裁判之本旨無關,且於此情形,限制持有秘密之人為營業秘密之利用,並不合理。因此,智慧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2項,明文排除不適用秘密保持命令規定。

法院裁定准予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智慧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3項規定其效力,即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秘密保持命令如何聲請?


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依智慧案件審理法第12條規定,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

  • 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
  • 應受命令保護之營業秘密;
  • 符合智慧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項各款所列事由之事實,即釋明符合下列情形:

(1)當事人書狀內容記載其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其營業秘密;
(2)為避免因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


 違反命令之人應負何法律責任?


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違反命令中所規定事項,而為實施訴訟以外目的使用,或向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依智慧案件審理法第35條第1項規定,得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惟秘密保持命令所保護者,除具有藐視法庭之意義外,亦涉及營業秘密持有人之個人法益,因此其刑事訴追,尊重當事人意思,於同條第2項明定,本罪須告訴乃論。

違反秘密保持命令之人係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違反秘密保持命令之罪,智慧案件審理法第36條第1項採兩罰規定,除依上述規定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條第1項所定之罰金。
 
又因係告訴乃論之罪,如營業秘密持有人撤回告訴,基於告訴不可分原則,智慧案件審理法第36條第2項規定,對行為人告訴或撤回告訴,其效力及於法人或自然人,對法人或自然人告訴或撤回告訴,其效力及於行為人。

法院及當事人如何處理涉及秘密之資料?


司法院為因應秘密保持命令新制之實施,特別訂定「法院辦理秘密保持命令及偵查保密令案件作業要點」,規定法院辦理秘密保持命令案件或依營業秘密法規定辦理偵查保密令案件之應行注意事項,原則上記載營業秘密之書狀、證據資料或附屬文件均以適當遮隱或彌封方式處理,僅承辦法官、書記官等始得接觸前述書狀、證據資料或附屬文件,其餘之法院人員不得拆開或閱覽之。

有關秘密保持命令事件之書狀,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應特別留意秘密之保護,參「涉及秘密、營業秘密、秘密保持命令及偵查保密令案件審理共同注意事項」。


◈ 當事人聲請發秘密保持命令時,原進行中案件如何處理?


秘密保持命令聲請事件,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營業秘密,為該項資料得否於訴訟事件中開示予他造或訴訟代理人等問題,法院須先為處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24條特別規定:「關於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法院於裁定確定前,得暫停本案訴訟關於該營業秘密部分之審理。」

  • 發布日期:110-07-01
  • 更新日期:112-09-05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助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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