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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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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審查官設置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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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配置技術審查官之目的


二十一世紀為知識經濟時代,智慧財產案件常涉及跨領域之科技專業問題,智慧財產案件審判體系之專業化,固然法官本身技術領域之專業能力必須提升,但另一重要課題,即為如何在專業法院中,引進各種技術領域之專業人力,建立審判之輔助機制,以協助法官為正確之裁判。

爰參考民情相近的日、韓,日本之「裁判所調查官」及韓國之「技術審理官」制度,引進技術專家參與訴訟的制度,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配置各種技術領域專業之技術審查官,建立審判的輔助機制。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於必要時,得以裁定指定技術審查官執行職務;其他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須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時,應洽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指派。法院於必要時得撤銷指定技術審查官,或改定其他技術審查官。


◈技術審查官與鑑定人、專家諮詢委員之區別


技術審查官之性質屬法官常備之輔助人員,其向法院所為陳述並非證據資料,當事人就其主張之事實仍應負舉證責任,不得逕行引用技術審查官之陳述為證據,亦不受當事人之詢問。

鑑定為訴訟法明定之證據方法,鑑定人得受當事人及法院之詢問;鑑定人之報酬由當事人或法院依個案支付,其為民事及行政訴訟事件,並列為訴訟費用,於終局裁判時經法院諭知由當事人負擔。

司法院另設置提供法官專業問題之專家諮詢制度,其非訴訟法上鑑定人,所為意見陳述亦不得直接作為證據,與技術審查官之功能不無相似。但諮詢專家係法官審理具體案件時諮詢人員,選任之專家,非法院常任人員,由法院個案支付報酬。

在智慧財產訴訟領域技術審查官及諮詢專家即使同時存在,其功能仍具互補性:

  • 因諮詢專家為各領域著名專家,得解明技術審查官仍難以應付之尖端技術問題,且係個案選任,涵蓋各專業領域,對於受限技術審查官編制人數而無法對應之少數科技領域,諮詢專家得提供協助。
  • 諮詢專家雖具備科技領域高度知識,卻未必如技術審查官係同時具備智慧財產法律素養,就技術上爭點之解析有時未必符合智慧財產法律要求。
  • 諮詢專家並非如技術審查官參與訴訟之全程,且除提供專業上諮詢外,諮詢專家通常並無其他輔助行為,其運用之便利性不如技術審查官。
  • 發布日期:110-06-23
  • 更新日期:110-07-20
  • 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技術審查官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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